略谈公文中的歧义问题

公文写作2019-05-19 12:51:31王新老师

歧义对公文是有害的,是撰写者所不需要但又往往在无意之中造成的,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公文中的歧义呢?笔者认为,克服歧义的方法并不复杂,有针对性地对句子成份予以调整,创造必要的语言环境等做法都十分有效,困难的和起关键作用的是要能发现歧义的存在。为此,我们必须了解歧义的发生规律,对歧义保持警惕。

一般情况下,当公文中出现选词不当,词序失当,滥用省略,错用数量词,语句中有词性不明的成份,语句成份间的语法关系不明,语调附加的语义不能被准确读出,忽略对含义不确定的词、词组的有效限定修饰,错用标点符号,滥用修辞格等现象时,都会形成歧义。

(一)选词不当,造成对概念的歧解,引起歧义。

与歧义出现有关的选词不当,主要表现为滥用方言词、口语词和土俗俚语,使用不规范的简称,误用褒贬词语等。

我国的当代公文在文体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即白话文)作为标准的符号系统,除极特殊情况外,禁绝使用未列入普通话规范的方言词、口语词和通俗俚语。如果我们在撰写公文时不懂得,或者不尊重这一规律,滥用这些词语,就经常因此而使公文出现歧义。因为这些词语不仅应用范围窄,词义不为多数人所理解,而且往往与普通话中的规范词形同义异。如长沙话中的“蚊子”还兼指“苍蝇”在内;吴、粤方言和客家方言中的“脚”相当于普通话中的“腿”;口语词中的“咬耳朵”除了有普通话书面词语中的真真切切地用嘴咬住耳朵的意思之外,还可以表示窃窃私语。如果我们在公文中随意使用这类词语,当然难免使阅文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者的本意就会被一部分人歧解,甚至是曲解。

不规范简称给公文带来的歧义主要源于这些简称词本身在脱离语境和精确背景资料情况下的高度不确定性。“人大”在没有精确交代语境的情况下可理解为“中国人民大学”,也可以理解为“人民代表大会”;“南大”则需要在更精确交代背景的情况下才能被界定清楚是指“南京大学”还是“南开大学”。不规范简称给公文造成的歧义,往往不仅仅是出点笑话,如果用“国家人事部”去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在法律意义上,公文作者对其所作的有关意思表示就将是无效的,因为在法律上不存在这样一个“部”,谁也不能、不需要用这样的名义去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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